2020-11-13
台中市民黃男為了討債公布欠債人張男的個資,經張控告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法官以黃未獲財產上不法利益判無罪,目前有限於財產上不法利益或損害、與不限於財產利益,兩派不同見解,法界認為本案為欠債不還、上網公布個資,不限於財產利益,仍有成罪機會,還有上訴的空間。
黃男與張男有債務糾紛,去年在臉書張貼張的個資,經張控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黃辯稱是因張避不出面處理債務,所以上網要網友協尋,台中地院以黃「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判黃無罪,可尋求民事賠償、行政罰資為救濟。
律師林柏宏指出,按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原始立法目的及參照的歐盟法規,主要應是處罰政府或大型公司、資料收集者(像醫院、網路遊戲公司)等,為了獲得利益而惡意蒐集或對於蒐集到的個人資料惡用情形,例如公司員工跳槽竊取大量客戶資料轉賣或是醫院和藥廠在未得病人同意下,交換病人病歷作為新藥銷售用,以換取新藥販售的抽成……等。
但是,因為本條制訂的用語及文義上的問題,實務上曾發生為了報復目的po出小三個人資料,也用本條處罰。
本案,法院應該是基於立法目的以及追債不能算是「不法的財產上利益」解釋,但目前法院認定是否成立本罪的看法仍舊分歧,依照法條文義解釋及過往判決仍有成罪機會,這個案件還有上訴的空間。
主任檢察官劉志文表示,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於2015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修正後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該條所稱「不法之利益或利益」,是否指財產上利益,目前有兩說:
甲說:從立法理由及立法歷程顯示立法者有意限縮非法使用他人個人資料之刑事處罰範疇,對於非意圖營利部分而違反本法相關規定,原則以民事損害賠償、行政罰等救濟為已足,僅具有「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財產利益」者,始構成刑責。
乙說:認為行為人只要有獲取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之意圖,而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 即足當之,而不限於財產上利益,故如指述他人欠債不還、上網辱罵並公布個人資料,仍屬損害他人之利益,而構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法官以黃未獲財產上不法利益判無罪,目前有限於財產上不法利益或損害、與不限於財產利益,兩派不同見解,法界認為本案為欠債不還、上網公布個資,不限於財產利益,仍有成罪機會,還有上訴的空間。